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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一包裝廠偷稅近70萬 付出逾120萬的代價
 
http://memeticinfluence.com  2017-01-03 南方日報

  近期,潮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潮安區(qū)遠大包裝材料廠(以下簡稱“遠大包裝廠”)納稅情況實施檢查。經查,遠大包裝廠存在以現金結算,隱匿銷售收入的偷稅違法行為,查補入庫稅款、罰款和加收滯納金合計金額120.7萬元。該廠老板追悔莫及,為少繳稅款鋌而走險,卻付出沉重代價,得不償失。

  潮州國稅稽查局運用自主創(chuàng)新研發(fā)的“數據一體化選案分析系統(tǒng)”,通過對工業(yè)用電等第三方數據和企業(yè)納稅申報數據進行全面分析,發(fā)現轄區(qū)內遠大包裝廠存在能耗異常、成本結構不匹配的問題,據此決定以定向稽查的方式對該廠實施專案檢查。專案組突擊調取該廠2013年至2014年期間的賬簿和涉稅資料檢查發(fā)現:該廠存在受托加工費收入以現金結算,白條入賬,沒有加工合同和委托方名稱,受托加工業(yè)務不明晰現象;并有部分客戶發(fā)貨單、發(fā)貨欠款條據、現金收款資料沒有入賬。針對初查發(fā)現問題,專案組多次對該廠老板鄭某進行約談和詢問,要求如實說明問題,但鄭某強調該廠屬于高能耗吹膜包裝企業(yè),出現能耗異常是因為該廠為客戶提供受托加工業(yè)務,原材料由客戶提供,生產成本主要是電力和人工,所以能耗在成本結構中比例奇高。

  為進一步查明案情,專案組全面檢查了調取的賬簿和清理了涉稅資料,對遠大包裝廠部分客戶進行第三方調查取證。整理出來的發(fā)貨單、結算資料和經第三方的舉證確認情況,證實該廠的業(yè)務屬銷售貨物而非受托加工業(yè)務。在確鑿證據面前,鄭某終于承認了賬外經營、少報收入的偷稅行為。經核實,遠大包裝廠涉及賬外經營,瞞報銷售收入48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稅務機關依法對其追繳增值稅69.9萬元,并處少繳稅款50%的罰款計34.9萬元,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15.9萬元。

  專家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賬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即隱瞞收入,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屬于偷稅。本案遠大包裝廠的稅收違法行為,屬于這類性質的行為。

  一些企業(yè)為隱瞞收入,在經營活動中采用現金交易,自以為現金交易不走銀行轉賬,取得的收入不記入會計賬簿,稅務機關就不能發(fā)現,就可以不繳少繳稅款。這樣的想法往往只是不法企業(yè)的一廂情愿而已。在偷稅與反偷稅的較量中,稅務機關不斷總結經驗,不斷探索稅務管理和檢查的方法,讓偷稅無處循形。本案稅務機關的“數據一體化選案分析系統(tǒng)”,就是其創(chuàng)新研發(fā)的一套發(fā)現疑點的工具,能夠較快發(fā)現一些企業(yè)的稅收異常,發(fā)現偷稅的蛛絲馬跡,準確選擇檢查對象實施稅務稽查。

  本案還涉及受托加工產品和自行生產銷售產品的區(qū)別問題。企業(yè)自行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就貨物全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而受托加工產品,一般情況下主要的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方只負責加工并提供電力、輔料等,收取加工費,并按照加工費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

  本案中遠大包裝廠正是利用“受托加工”的幌子偷稅。把一些自行生產銷售業(yè)務,偽裝成“受托加工”,只在賬簿上反映“加工費”,而大部分的收入不計賬,不計提銷項稅額,造成受托企業(yè)少繳增值稅,屬于偷稅行為,應當受到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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