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2日錦州中院作出相關《民事裁定書》,錦州中院稱:申請人錦州永利投資有限公司以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對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重整。本院認為,申請人錦州永利投資有限公司系被申請人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具備提出重整申請資格;被申請人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成立,并且根據被申請人公開披露的相關財務報告,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其財務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已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符合重整條件。本院依照《企業(yè)破產法》有關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ST金城表示,公司股票已于2011年4月28日暫停上市,因此重整不會對股票交易產生影響。管理人進駐公司后將接管公司財產和營業(yè)事務,同時展開債權審查、評估等基礎工作并將向錦州中院申請公司繼續(xù)營業(yè),因最終的重整方案尚無法確定,重整程序對公司未來的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