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山東省郯城縣法院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是1970年建成投產的國有造紙企業(yè),經多年發(fā)展,成為2005中國輕工業(yè)500強企業(yè),山東省造紙企業(yè)十強企業(yè)、2006年中國造紙企業(yè)利稅、利潤排名前20名之一。
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立項上馬電解電容器紙的項目,2003年經山東省造紙工業(yè)研究設計院《可行性研究報告》關于原告年產3000噸電解電容器紙生產項目及臨沂市發(fā)展計劃委員會231號文件關于原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原告在取得合法手續(xù)后,根據(jù)可行性研究報告,自主開發(fā)研制用雙網生產的電解電容器紙,并于2004年10月研制成功投入市場。且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生產設備,經山東省造紙工業(yè)研究設計院現(xiàn)場簽定,并對產品現(xiàn)場取樣,鑒定的意見為: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電解電容器紙的設備為雙圓網成型器,以及江蘇省科技咨詢中心的鑒定報告,足以認定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電解電容器紙是按程序審批、自主開發(fā)研制成功的。而浙江凱恩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在網上和其文件《呼吁》抄送有關單位和媒體,到處散發(fā)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是檔次低、效益差、產品單一、其生產技術是剽竊所得等相關毀損原告公司的形象,其行為侵犯了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的名譽權,并定會造成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損失。關于給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因名譽權受到侵害使生產、經營、銷售遭受損失予以賠償?shù)姆秶皖~度,可以按照因侵權而造成客戶退貨、解除合同等損失程度適當確定。據(jù)此,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截至2006年7月給其造成損失的證據(jù),應予以確認,故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對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所造成的損失384萬元予以賠償。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郯城縣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的判決如下:
一.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對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的侵害,并在原刊登的網站、報刊給原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二.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賠償郯城新鑫紙制品有限公司因侵犯名譽權造成的經濟損失384萬元。